01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张三入职公司,从事操作工。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公司未为张三田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8月9日,公司通过微信告知张三:“张三,鉴于您于2024年01月14日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出现了法定退休年龄,出现了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现公司通知您,公司与您的用工关系于2024年08月09日终止。”
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张三不服,遂诉至法院。张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411.39元。

02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张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终止情形出现,该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亦通过微信告知了张三,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张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411.3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张三于2024年1月14日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故该劳动合同已终止,且公司对此已通过微信告知张三。因此,张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法无据。
案号:(2026)苏04民终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