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管手握重权、薪酬高昂,他们的身份也很特殊..... 如果HR先入为主的就把高管作为凌驾于普通员工之上的特殊人群,对其要求,战战兢兢,一句建议都不敢说,入职手续是随对方想怎么办就怎么办,那么,这样的用工风险藏暗礁也就不奇怪了。 作为HR,我们首先就定义清楚,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在劳动法面前,他们都是同一个身份:雇佣员工。我们所熟悉的劳动法里面的每一条都适用于高管,所以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来说,其入职、试用期如何考核、转正、调岗、调薪、离职等各种员工关系的管理,都要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流程执行,不能存在凌驾制度之上的情况。 很多高管都是结果考核制,需要对业绩结果负责,但他们也不太可能像普通员工一样“坐班”,遵守企业的考勤管理制度,所以HR可以针对高管,像劳动监管机构申请使用不定时工时制,这样高管不用定时定点的到达公司,不会有迟到早退,也不会有所谓的加班、调休。但同样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年假权益。 其次,我们也要认识到高管的双重身份,即:除了受劳动法的约束之外,还受公司法的相关约束,其职务需要根据企业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后,予以任命、免职等变动。但这仅仅只是职务的变动,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 我们经常能看到有关机构的任命文件:比如任命某某担任机构负责人,同时免去前任某某的相关职务。这时候这位前任人员虽然被免除了相关职务,但并不意味着他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下一步,单位要么是为其另行安排岗位,要么是要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选择后者的话,其处理流程与关键点,本质上与其他普通员工并没有任何区别。 此外,高管由于其经历、技能、人脉资源都有其特殊性,所以企业一般在处理高管离职时,都会非常的谨慎,一般都会”好合好散“,一方面,高管在行业的位置上、影响大,其一举一动都会有很多人关注,所以高管也会很注重自己的个人品牌形象,如果不是企业太过分的话,都是愿意与企业“和平分手的”; 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注重企业品牌,也不愿意被外界界定为排挤、恶意针对人才,人的名、树的皮,如果市场上口碑崩塌,以后企业也别想再成功引入优秀人才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企业也是愿意做出一定让步以换取双方达成一致。 总之,要想防控高管用工风险的暗礁,一方面我们要明确高管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约束的员工,也不能凌驾于企业规章制度之上;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根据其受劳动法、公司法约束的双重约束,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发布的任免,只是针对其职务而言,要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要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来进行。
2
收藏
评论
分享
近24小时数据量增长最快的文章可上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