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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莹与长春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1月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外包员工劳动合同》。李某莹自入职后被派驻长春某信息技术公司从事项目开发工作,职位为Java开发。
2023年12月,长春某信息技术公司通知长春某科技公司将于2024年1月15日退回包括李某莹在内的3名外包人员。同日,长春某科技公司将退工信息转告李某莹。2024年1月15日,李某莹离职。
2024年5月,李某莹申请仲裁,请求长春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莹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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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双方订立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春某科技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完成工作任务的证据,故长春某科技公司与李某莹终止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5日,李某莹与长春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长春某科技公司应向李某莹支付3年的经济补偿××元。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判决:长春某科技公司向李某莹支付经济补偿××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开始之日,即为劳动合同履行之时;此项工作完毕,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所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此类劳动合同的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问题是该类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和补偿数额如何计算。该类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判断标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可能是按月发放,也有可能是一次性发放,而且合同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本案中,以劳动关系实际存续期间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以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基数的做法,具有示范意义。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1民终7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