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况拖欠工资,公司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知道,公司未向员工及时发放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员工可以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两种情况,公司是否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公司拖欠工资是因为公司没有业务,资金链断裂,工资需要对外借款才可以发放,是客观原因造成。
这个理由不能用于减损员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提出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公司的工作无法开展。
员工是否办理工作交接,不影响公司履行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公司具有法定扣减工资的情形,否则公司未尽到法定义务则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