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个法律问题
举个例子,员工工伤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公司支付,有两个法律问题:
1、员工自动离职或者公司提出解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有?
有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终止劳动关系时14、12、10、8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0、16、12、9个月的本人工资。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即便员工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也需向因公致残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无论员工是否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公司提出解除,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员工离职后马上找到工作,是否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伙伴会认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以员工受伤离职后重新就业确有困难为前提。
并不是。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偿,只要员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过鉴定构成伤残,就享有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