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苏州某制造业公司员工陈某,其住处离公司2.5公里,每天早上步行上班。2013年9月,陈某从老乡手里购买了一辆没有牌照的二手摩托车,用以代步上班。
在2013年10月17日,陈某早上骑摩托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由于陈某是无牌驾驶,所以交警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
企业在处理此事件时,老板认为这是陈某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想给他申报工伤,只给其安排病假治疗伤势。
请问:
1,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2,老板的这种看法合理吗?要如何操作比较好?
【案例解析】
1、陈某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交管部门已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2、老板的看法合理,陈某的行次承担车祸的主要责任,即便申报了工伤也无法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
虽然陈某的行为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作为企业的领导还是应从人性化的角度尽力去帮助陈某。比如适当的带薪休假和医药费报销等,企业做的事情虽然是针对陈某的,但是也是能够给其他员工带来温暖。
另一方面,对于是否申报也要做好陈某的思想工作,可以和陈某一起到工份认定部门咨询或者为其进行申报,毕竟不能把矛盾转移到企业身上。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