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除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劳动标准之外的劳动权利义务可自行约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某公司为汤姆办理了有效期自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故双方自2022年11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签订的《外国专家聘用合同》中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仍继续有效,其中第十二条就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约定的违约责任。汤姆于2022年11月24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无故解除合同的情形,汤姆应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约定“……支付违约金(签证办理费用与薪资三个月)”,汤姆并未就该表述进行其他合理解释,某公司主张违约金为签证办理费用加三个月工资,该解释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纳。汤姆对签证办理费用加三个月工资合计71000元,金额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汤姆上诉称:离职的真实原因是某某公司未及时、足额给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反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人社部的部门规章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制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情形或者保密协议时,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不存在上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