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上面法律看得出来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并不是按照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
有伙伴会提出,离职前12个月中,如果员工有些月份因为休假,工资少,是否算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算入的,法律规定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不会去考虑这12个月工资少还是工资多的问题,就算有些月份员工的工资为零,一样算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能说因为员工休假,这个月工资少,就不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对公司不公平,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