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交社保,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我们知道,员工以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交社保,员工一直工作到退休,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因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已自然终止。故在退休年龄此之后员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因此,员工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想要求经济补偿金,要在退休年龄到达之前提出离职,否则等达到退休年龄后提出离职,员工的离职原因是因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而非因为公司未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