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当下“单休”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相比而言,职场人更加期望的是“双休”。
因为多年“双休制”的宣传与提倡,尤其是不少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双休制”,在很多职场人眼里有这样的看法:双休才是合法的,单休是违法的?
所以,有不少职场人会因单休而拒绝好不容易获得的offer。很多职场人表示,单双休才是实际问题,而职业前景更像是“画饼”。
不仅仅是职场人,很多用人单位也有类似的看法,在招聘员工时,往往会把“双休”作为福利,作为重点宣传,以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注意。
用人单位到底应该实行“单休”还是“双休”,其实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工作时间,《劳动法》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保证员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时间在四十四小时内,或者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单休是合法的。
例如,如果企业每天工作8小时,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周六休息半天,一周工作时间正好为四十四小时,这种情况下单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如果企业保证员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长每月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单休也是合法行为。比如某些企业在业务繁忙时期,经与员工协商,员工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且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只要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长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这种单休方式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他们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单休可能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的,只要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适当的休息,就是合法的。
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或四十四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果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安排员工单休,只要不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限制,并且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也是合法的。例如交通、铁路、邮电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可能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某些时期单休是为了适应工作的特殊需求,同时又保证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
但当单休导致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四小时,或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时,即使每周有一天休息,也属于违法行为。
例如,如果企业实行单休,且每天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一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四小时,又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也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种单休就是不合法的。
再比如,有的企业虽然单休,但未与员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长事宜,或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长超过每月三十六个小时,且未支付相应加班费,这也属于违法行为。
总之,单休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以及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来判断。如果单休导致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又没有合理的补偿措施,那就是不合法的行为。
如果公司实行单休制,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加班不给加班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申请,且要提供单位不给加班费的证据。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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