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有一名老员工赵某,由于企业技术的变革,加上他个人的原因,无法跟上企业发展的脚步,不能胜任其当前岗位工作。公司2024年初进行组织调整,需要对该岗位进行换血,所以公司最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他合同到2025年1月到期),并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赵某不服,向劳动仲栽提出以自己年纪大无法找到新工作提出要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得到了仲裁机构的支持,要求我公司继续按劳动合同要求执行。
请问:
1,请问这种情况要如何解决?
2,另外请问赵某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是否还是要给其补偿?
【案例解析】
1、关于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国家特殊所在了,明明企业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是按照政策执行的,但伸裁却不支持企业的行为(当然也可能是单位主张其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证据或程序上的不足导致败诉,在此不详细讨论)。我理解这其中原因,无外乎和谐、稳定啦!作为普通员工大家也许会觉得这样很人性化,但是作为企业管理者和 HR 我感觉很无奈。
在这里这个问题上我的建议是上中下三策:
上策是继续收集其不胜任工作的证据,坚持走劳动合同解除的路子,在仲裁上充分说明企业的难处,要点可以抓住公司有明文规定的制度、该员工的行为应经为其他员工树立了一个坏榜样等;
中策是在掌握其不胜任现有工作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调岗、同时待遇可以降低,只要他在新的岗位考核不合格就给他安排到更低端的岗位、同时继续降薪,直到其认可公司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得适当的付出成本);
下策就是安排在最基础的岗位或者是停薪留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其劳动合同到期办理终止手续。
2、赵某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发放。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