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北京某酒店行业的,由于工作需要,员工及管理层每周六天工作制,在计算工资的时候,是按照每月4天加班来计算的。
请问:
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与管理层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案例解析】
合同签订时,工作时间可以签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都需要经过申请和劳动部门批准、备案,否则无效,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用支付加班费的,但必须符合关于每月最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根据周、月等核定工时,超出标准部分发放加班费。
但如果你签订不定时工时工作制,那么就在将实际工资进行拆分即可,拆分为基础工资+加班费+绩效+其他等总数不变。基本工资可以按当地最低标准写,岗位上升加一些。加班费一栏也要体现在工资条中。
【政策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入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