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工伤认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当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的判断。
案例背景
今天去服务客户,客户老板见到我之后,非常高兴,说要晚上要陪我好好喝一场,要感谢我帮了他一个忙,出了口气。。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半年前,客户个公司一位还在试用期的新员工张某(已入职20天,是生产一线的普工),可能觉得工作不合适,中午吃过午饭就离厂了。中午13:30分上班时,班长发现该员工没有来上班,于是汇报给HR。HR接到班长通知后,主动打电话给张某,张某未接电话;于是,微信给张某发信息,询问其为什么下午没有上班,而且明确告知对方,没有向班长请假而私自离岗,视为旷工,会影响其试用期转正。张某没有回复微信。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HR以为是张某是不适应工作而选择了不辞而别,因为这种事情经常发生,也就没有放在心上。
但是,事情到此并没有晚。1个月后,客户接到一份劳动仲裁通知。通过仲裁通知,客户才知道,员工自离那天下午,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机动车撞成大腿骨折,要求客户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
客户也知道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在接到劳动仲裁通知之后,又急又气,急的是一旦败诉将要付出接近20万的赔偿,气的是员工如此不按套路出牌。
听完事情的经过,我让客户稍安勿躁,这件事情并不复杂,只要充分准备证据,张某的主张并不会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时,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障。
张某也正是依据这条规定要求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这一规定也伴随着一定的限制条件,即员工必须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进行上下班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情形也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也就是说,员工关于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需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法律解读与证据准备
知道前因后果之后,再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我让客户围绕“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上下班为目的”这三个方面准备相关证据:
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们发现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5:20。
张某平时上下班均骑行电动车,而与其父母住在一起,在本地只有一处住处,并无其他住所。
通过实际测量,从公司到张某住处,一共有三条路线,电动车骑行时间均在30分钟内。
从13:30发现张某未到岗,到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中间间隔2个小时,远远大于合理上下班用时。
另外,在张某入职培训时,公司已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制度培训,明确告知每日下班时间为17:30;如需提前李刚,需办理请假手续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培训内容,有张某本人签字确认记录。
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不存在请假经公司批准后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属于擅自离岗,不符合“合理时间”和“以上下班为目的”两要素。
同样,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们发现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不在其正常回家路线上。张某家住公司东边,但是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在公司西北方向。也就是说,也不在“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
鉴于以上证据,张某的情形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客户公司在我的指导下准备了相关证据进行应诉,最终劳动仲裁委认定张某为非因工作原因离岗,且擅自离岗系对用人单位利益的损害,不能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驳回张某的仲裁申请。
启示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非主要责任时,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同时具有三个前提,缺一不可,即: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上、以上下班为目的。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上下班时间和行为的管理,确保员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上下班活动。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入职培训,将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条款告知员工,并留好相关证据。
在劳务纠纷中,工伤认定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热点。作为HR,更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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