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们是电子产业外包加工企业,公司之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综合工时制,每周单休,每天工作9小时,工作54小时。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那一栏填写的1600元,而实际工资每月发到员工手上的是2400元。
春节后,公司有一名离职员工季某,去劳动仲栽要求公司赔偿其周末加班费用。
请问:
1,李某的诉讼会得到仲裁的支持吗?
2,企业该如何去补救?
【案例解析】
1、可以得到支持。
这里面涉及了一个工时的概念。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2,企业补救方面,主要是从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和实发工资上去核实。先确定1600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的约定就不存在问题。然后可以将该员工的工资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来计算清楚。
根据案例可以得出,该员工每周平时加班5小时,周末加班9小时。根据平时加班1.5倍,周末加班2倍的情况计算出加班工资。根据每月的情况来给予这个计算标准下工资,然后根据不足2400的部分进行补发。与员工达成协商一致,庭外和解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