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做企业要有良心,若是良心没了,我便不知道这样的企业家是否还能称之为“人”了。
看到今天的问题我不禁虎躯一震,想到了前几年大家激烈讨论的美团,当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模式一定会有人去学,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良心。
笔者非常欣赏一步小说,叫做《遥远的救世主》,书中讲述了一个扶贫的公司,其中提到不能采用市场化管理,一管就死,主角安排王庙村的农民都去注册个体工商户,把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合作关系,从而规避了环保、童工、成本管控等一系列问题,把成本降到极致,从而逼迫龙头企业合作,完成“杀富济贫”,书中的精彩不是我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这里不做赘述。那为什么我要特意提到这本书呢,因为前几年大家疯狂讨论美团模式的时候有一句话,叫做“每一名美团骑手都是王庙村的农民”,这一句话就说明了美团的模式,或者说,美团学到了小说中的“术”,而没有学到小说中的“道”。小说中主角通过让王庙村农民注册个体工商户这种形式,明白依赖别人没有出路,只有自己努力才有走出困境的可能,救世主只能是自己。可是现在很多企业,受这部小说启发,把本应是雇佣关系的员工通过种种操作变成了形式上的合作关系,让员工本应享受的权利都无法享受。
我们再来看看话题里的这名主人翁俨杰(化名),他的工作岗位是仓管员,他与第三方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恕我无法把“仓管员”与“自由职业者”联想在一起,仓管员最基础的岗位职责也得是“物品出入库做到手续齐全,与当事人当面交接清楚。对检验不合格的物品不能办理入库;库存物品做到帐实相符;物品摆放要按类别分区域摆放,标识清楚。”基于此,该岗位必须是一个接受企业管理的岗位,何谈“自由职业者”?
我们再来看看“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我无法看到所谓的《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不知道里面是否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但我个人觉得,如果如问题所说,俨杰(化名)家属能搜集到俨杰(化名)接受上级工作安排,有出勤记录等证据,应该属于第二种“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那自然是事实劳动关系。当然我不是法官,我的观点仅能代表个人,我也很好奇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想看看这不合天理的事是不是能合了法理。最后我想说,做企业要有良心,若是良心没了,我便不知道这样的企业家是否还能称之为“人”了。
2楼 Charles35268
不算
1楼 舒馨
我也同样好奇这个案子最终会如何判,“保管员”还能是签《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签这个本身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