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由于公司发展规模壮大,公司从去年开始计划实行绩效管理制度。但之前有个
高层管理刘某,签订的合同里面年薪不含绩效工资,也没有相关的说明。
而绩效管理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所以人力资源部门这边决定将刘某的工资也
和绩效挂钩,对其进行激励。
请问:
1,要如何去操作比较好?
2,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如变更,要怎么操作?
【案例解析】
1、首先应根据公司的绩效管理办法对刘某的薪酬进行确定,明确其薪酬构成、比例、支付方式等,然后应与刘某进行确认,在其认可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中涉及薪酬的部分进行调整,即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操作有一个前提就是需要符合与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薪酬的约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如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年薪的数额,那么你的调整就相对很难,你可以从调整公司的制度入手可以考虑修改你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这样就不会显得是针对个人。且新修改的制度明确与原来的合同有冲突的技新制度执行(若涉及劳动合同变更,最好能够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确认书)。另外要让他更容易接受些的话,可以考虑对其年薪上调一部分,但由于是高管因此其浮动工资比例肯定比较高的,最后工作不出色的其实拿不到那么多。当然他要是做的很好了,双赢的效果就达到了。绩效管理制度是普遍实行的,沟通的时候人力资源也是立得住脚的,毕竟不是针对某个人。
出现此类问题是因为当初的劳动合同约定过于详细,虽然在某些问题上时候属于越详细越好,但一定要注意得给企业今后的调整留有余地,如:薪酬约定的是范围、其他条款中约定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等等。同时在变更相关制度的时候要注意程序、流程的合法以及资料证据的积累,避免潜在的劳动风险。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