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员工吴某2019年1月21日入职,和总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交的苏州市区的社保、公积金等。
第一次合同为2019.1.21-2021.12.31;第二次合同 2022.1.1-2027.12.31。
后来在苏州园区成立分公司,公司安排在2025年1月将该员工合同由总公司转为分公司,公司承认员工工龄。
请问:
1,新的合同应该如何签订?合同期限怎么设置?
2,重新签订合同是否应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解析】
1、该员工目前执行的劳动合同是与公司第二次签约期间,本次调整变更到分公司要明确两家公司的关系问题,要区分是总分公司还是母子公司。分公司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则继续有效,无非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若是母子公司,也就是上下级关系,则属于新的劳动合同主体,属于原劳动合同解除,两家公司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从文件理解属于与另一家公司新建立了劳动合同因此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具体期限根据公司规定执行。但这里我建议新劳动合同按照 2025.1月签至2027.12.31,可以理解为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双方都不吃亏。
2028年是否续签,如续签的话建议签订无固定期限以避免劳动争议,因为2025年的变动不是员工本人的原因。
另外,非员工本人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控制下的几个法人主体之间轮流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最新司法解释是需要连续计算工龄的,也可能导致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而需要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
2、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协商一致、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吴某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签约有固定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即可。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