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某公司员工张三从2020年进入公司 A地,合同期间至2024年11月30日,签订合同的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操作)岗位(工种)从事工作”。
2023年公司因工作需要,调其到B地工作,工作内容性质一致,只是离家较远,张三本人拒绝去新工作地点工作,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
1,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
2,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现在不解除劳动关系,等合同到期后直接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1、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
虽然你司的劳动合同书单从文字字面上分析是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不违法,但是你在合同里对工作地点的描述属于不清晰,因此如果仲裁的话存在风险。正常情况下更换工作地点及岗位均需要与员工协商,经同意后写下书面协议作为变更劳动合同的附件添加在原始合同内方可成立。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而且如果发生仲裁的话,伸裁部门从人性化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上也会对员工有所倾斜,因此建议你先去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个人觉得真要是员工起诉的话企业胜诉概率相对会低一些。
2. 无论协商解除还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是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企业付出的成本会更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他不续签(其他地区也有不要求提前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并支付经济补偿。
【政策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国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