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未领养老金,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举个例子,员工入职时任保洁员,已满51岁,已超过女性非管理岗的法定退休年龄(50岁),但因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未领养老金,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有伙伴会认为,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员工未领养老金,员工也是受公司管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这种理解是错误。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公司对此并无过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员工到公司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员工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员工是为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在此期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属劳务合同关系。
另外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得出“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就是劳动关系”这一结论。
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是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等要求。
1楼 呀呀呀呀呀呀
可以理解为女职工达到50周岁之后的用工是劳务关系,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需要签劳务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