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不仅要具有合法性,还要具有合理性。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岗位、主观意图以及行为造成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考量。
01
实践案例
2017年7月6日,温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驾校教练员。
公司《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如有违反的为重大过失,发生第1次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9月18日,公司向温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由于您违反我公司《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条第25款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于2019年9月18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为证明温某的违纪行为,公司提供了车载视频,视频显示:温某将山楂片递给学员,学员将自己的芒果干递给温某吃,温某拒绝,学员坚持将芒果干送到温某嘴边,温某接受,学员又将芒果干递给温某,温某再次拒绝。之后,温某将自己的山楂片分享给学员。
2019年9月25日,温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温某诉至法院。
02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
温某与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温某是否存在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食品的行为,以及公司据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庭审中,温某认可其存在视频中的看手机、吃东西的行为,但称其没有接受学员馈赠的食品,食品是温某训练前给学员的。但根据公司提交的车载录像,温某确实存在接受学员赠与食品(芒果干)的行为,且该视频并非温某主张的系其训练前赠与学员的食品(山楂片),故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公司基于温某的前述行为,依据《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从对东方时尚员工手册前述规定的理解和温某本身的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公司3-25条规定的行为是:“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的”,结合文义及日常生活经验,这里的“馈赠食品”应理解为较为正式地将“食品”作为礼品赠送给教练;从东方时尚员工手册编排体例和制定目的来看,前述规定在“道德品质”项下,是对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政道德纪律的规定,其制定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
其次,从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反映的事件过程来看,温某与学员之间的互动并非一个单方正式的馈赠,而是一个非正式的双向共享零食的行为,且温某曾两次明确表示拒绝,其主观上并没有接受学员馈赠或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不能认定温某前述行为存在道德品质问题,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另,公司提交的车载视频虽反映出温某有教学过程中佩戴耳机及看手机等不当行为,但是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该行为构成严重过失,第二次公司才能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公司应支付温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温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不高于法院依法核算的数额,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公司支付温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号:(2020)京02民终1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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