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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王某在律所工作期间,担任实习律师。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律所未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
律所为王某缴纳了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社会保险;
王某的月工资税前为5000元。律所于2020年11月6日以王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态度极差,且存在诸多严重违纪行为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显示:实习律师备案申请,申请时间2019年4月11日,工作经历……。
王某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律师协会系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王某向律师协会投诉可以产生仲裁时效的中断。因此,王某诉请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后,律所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律所应当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所虽然提出疫情居家期间折抵未休年休假的答辩,但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院不予采纳。结合社保缴费记录所载明的内容,律所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律所安排其加班的事实。但在途期间,虽然未显示王某实际参与工作,但客观上因工出差期间确会影响劳动者休息,故本院酌定律所支付加班费919.54元。
入选理由
律师行业发展至今律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已成为一个典型问题,律师向律所主张《劳动法》项下权利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如何保障律师劳动权利,如何完善律所管理也将成为律师行业的一项重点工作。
本案中,法院认定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在王某无法举证证明律所安排其出差加班的情况下,法院考虑到出差在途期间客观上确会影响劳动者休息,酌定支付部分加班费,体现了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另外在考虑仲裁时效中断时,对于王某向律师协会的投诉认定为仲裁时效的中断,亦是考虑到了劳动者维权的不易,也是对律师协会自治性管理的认可。
摘自全国律协2022-2023十大影响力劳动争议案例
听音频:律师教你避免劳动合同订立时易犯的七个细节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