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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某开发协会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办公室主任兼秘书长助理,载明"薪酬福利为12-15万元,含五险一金,享受国家公休假期,具体面谈”等内容。
赵某于2021年6月入职该协会,安排从事办公室主任兼秘书长助理岗位,入职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协会于2021年8月21日以赵某在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协会未向赵某支付工资。
赵某主张其入职时间为6月9日,工资标准为12500元/月。
某协会主张赵某入职时间为6月23日,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基本工资为4800元,生活补贴为700元。
赵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协会按年薪15万元支付:1.在职期间工资30547元;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547元;3.拖欠工资赔偿金22910元;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00元。
赵某称其于2021年6月8日入职,并提供微信工作群截图作为入职证明,某协会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赵某的入职时间,故认定入职时间为2021年6月8日。
赵某主张其工资标准为12500元/月,某协会称赵某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但双方都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赵某的工资标准。故根据公平原则取招聘广告中的工资标准的中位数,认定赵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1250元/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协会应支付赵某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8月20日工资27672.41元(11250元×2个月+11250元/月÷21.75×10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协会与赵某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赵某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21年7月8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赵某工作至2021年8月20日,某协会应支付赵某该期间的二倍工资16422.41元(11250元+11250元/月÷21.75×10天)。
赵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2291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工资后仍逾期未支付,故对其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经过协商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某协会应支付赵某经济补偿5625元(11250元/月×0.5个月),可不支付赔偿金。
某协会在收到仲裁结果后,向赵某支付了各项裁决共计49719.82元。
赵某不服裁决,认为其年薪应为15万元(月均12500元),故起诉请求:1.某协会支付工资9524元+12500元+8523元=30547元;2.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除拖欠应付未付的差额)9524元+12500元+8523元=30547元;3.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22910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500元。
02
本院认为,自实际用工之日,赵某与某协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规范。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协会主张赵某入职时间为6月23日,但举证的证据缺乏赵某的签字或签收,不能证明此事实。入职时间应以赵某举证的微信工作群能证明的6月9日入证。
关于工资标准,赵某主张按招聘广告载明的薪酬福利为12-15万元取最高值计算。工资包含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工资等。赵某仅工作两个多月,本院酌情按年薪12-15万元中间值13.5万元计算,月工资应为11250元。
依据此标准,某协会应向赵某支付2021年6月9日至8月20日的工资为27672.41元(11250元/月×2+11250元/月÷21.75×10)。
某协会未与赵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赵某支付入职满一个月以后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6422.41元(11250元/月+11250元/月÷21.75×10)。
赵某未举证证明协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其要求该协会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某协会举证的证据能证明赵某在职期间存在隐匿参会回执、未按用人单位要求完成调查问卷等未忠实尽职的行为。赵某无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协会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经济补偿5625元(11250元/月÷2)。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金额共计49719.82元,协会已向赵某支付完毕,故本院对赵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年薪应为15万元(月均12500元),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可招聘广告中12-15万元年薪的事实,却简单的采用自由裁量权取中间值计算,那也可以是最低值或者最高值,一审判决数额没有合理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赵某的工资标准;二、某协会应否向赵某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三、某协会应否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关于焦点一。赵某主张其工资标准为12500元/月,并提供某协会发布的招聘广告为证。经审查,该招聘广告载明的薪酬福利为12-15万元,五险一金,享受国家公休假期,具体面谈。赵某于2021年6月入职协会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赵某的具体工资标准进行过约定或协商一致。因工资包含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工资等,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赵某的工作时间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性质,酌情按招聘广告载明的年薪12-15万元中间值13.5万元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加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的前提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未支付。本案中,赵某未举证证明协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逾期未支付,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处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经审查,2021年8月21日某协会以赵某在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某协会在一审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省产业园区营商环境评价问卷调查工作方案》、《关于园区营商环境问卷调查情况说明》、赵某及尹某《全省产业园区营商环境满意调查问卷意见和建议汇总》等证据证实赵某存在隐匿参会回执、未按用人单位要求完成调查问卷等未忠实尽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协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赵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
注:(2022)湘01民终2581号
来源: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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