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很多企业会有很多操作流程,或者操作规程,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标准,不得人为修订、修改某些设备的操作细则,比如说化工行业、机械行业等,他们这些行业的工作人员,对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设备操作要求,是有严格规定的。那么现实情况来了,如果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公司直接辞退,合法吗?我们今天就和大家分享这个比较冷门的话题,因为公司不是以规章制度辞退,而是以违反操作流程辞退。如果你真实遇到了,该怎么办呢?
员工违反操作流程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相信阅读此文的各位HR伙伴,肯定听说过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公司直接辞退的,也听说过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各位HR伙伴,你们听说过员工违反公司的操作流程或操作细则,被公司直接辞退的吗?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案例,也许大家会有疑问,员工违反操作流程被公司辞退,合法吗?到底合不合法,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案例中的公司信息和员工个人信息均作隐藏处理,非真实信息。
王某某于2009年12月3日入职K公司,双方共签订三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09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岗位为机修,工资3000元/月(基本工资960元/月),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制;签订期限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岗位为机械工程师,所在岗位工资为9级5档,工资为8392元/月;签订期限为2019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岗位为机械工程师,所在岗位工资为9级6档,工资为9652元/月,另约定加班计算基数为2480元/月。
2020年5月30日,K公司在重庆铝业公司的2号加热炉发生生产事故。2020年9月23日,K公司就该事故对王某某及相关案外人李某某、孙某某进行谈话调查。谈话中,李某某称:“王工(即王某某,下同)建议找田工可以把炉子的阀门打开。”孙某某称:“王工提出预热箱温度上不去可以打开阀门。”王某某称:“2号加热炉和预热箱安装时是本人负责对接,年后使用时生产李某某提出预热箱温度上不来,李某某询问预热箱有缝会不会影响温度无法升高。有缝隙,会散热气,有影响,但主要是因为烟气经过助燃风的换热器,排烟烟气温度下降。
之后找到田某一起到炉子顶上查看设备阀门并告知结构、用途,建议如果想快速升温可以试一下加热时将1区2区的换热器旁通阀打开,但是打开旁通阀对烧嘴会有影响,需要解热炉厂家配合。” 王某某陈述其指导工作是否存在失误时表示:“在此次事故中的指导意见确实是缺乏考虑,两方面错误:一、对阀门打开后果欠缺考虑,没请工艺来跟踪评价;二、对阀门打开后,没有回访效果跟踪。对此次责任事故三个人都有责任,但是公司的流程制度也有缺失;工艺没有跟踪;新产品应该及时评审,如果能及时评审也不会造成后续更大损失。”关于阀门打开造成产品废料的因果关系,王某某认为:“打开阀门是会造成加热炉温度不均匀,以前没有考虑周全。”
2020年10月15日,K公司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该通知认定:因王某某多次工作失误,于2020年5月30日在重庆铝业公司2号加热炉处错误的指导生产操作手打开加热炉阀门,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事故,造成损失260余万元。该行为符合K公司员工手册2.4.3.6条,按2.4.3条规定属于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K公司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起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11日,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王某某要求K公司支付:1.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7,151元;2.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绩效奖金70,334元(6,394元/月*11个月);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9,580.5元。王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变更第1项请求金额为79,733.02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2020年4月至8月期间每月分别休息日加班7天、9天、7天、4天、5天、8天、6天、4天、2天),并增加请求:4.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出差补助70,800元(236天*300元/天)。
该会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裁决:1.K公司支付王某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绩效奖金70,334元;2.K公司支付王某某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8,249.43元;3.对王某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书下达后,王某某对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K公司对上述事故批次的不合格品进行了处理,部分产品在客户接受的前提下作价格让步处理,部分产品作换货处理,销售给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的部分遭致对方18万元的扣款处罚。在王某某于2016年5月5日签收的K公司的员工手册2.4.3条中规定:“……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行为……2.4.3.6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1(含)万元以上)……”。K公司在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前,向工会征询了意见,工会同意K公司对王某某的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
本案中,K公司主张因王某某错误指导生产操作手打开加热炉阀门,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并造成损失,而解除了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某则认为其无指导生产错误的行为,K公司的损失与其无关。根据2020年9月23日关于重庆2号加热炉事故调查谈话记录,王某某本人及其他被谈话人均确认系王某某建议打开加热炉阀门,王某某亦承认其指导意见存在错误,并自认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王某某关于其无指导错误的辩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K公司对事故批次的不合格品处理结果,根据K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1万元。鉴于王某某对此次生产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其未能举证证明K公司对不合格品的处理与此次事故无关,故一审法院对K公司关于王某某的行为导致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本案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员工手册中关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K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王某某要求K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某、K公司均未对仲裁裁决的K公司支付王某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绩效奖金70,334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8,249.43元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核实,王某某确认已经收到该两笔款项,故一审法院对此不再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某某负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王某某补充提供证据材料:《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解读和实施》《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详解与案例文件汇编》文件,欲证明造成涉案损失系因K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该两份文件清楚写明组织应确保对不符合要求的输出进行识别和控制,K公司没有经过客户的批准,当产品制造过程与当前批准的不同时,组织在进一步加工之前应获得顾客授权,且K公司也没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流程,系不合格的产品输出。 K公司对此发表质证意见:该两份证据材料与本案并无必然联系,涉案爆炸及损失的发生系因王某某的错误操作指导所致。
K公司亦补充提供证据材料:南方英特空调有限公司的质量索赔通知单一份,欲证明因加热炉事故的发生,仅该份索赔单即可表明K公司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远不止1万元,王某某的行为已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 王某某对此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案外人公司索赔系K公司产品发货问题及管理问题,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基于王某某对K公司补充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外关于王某某所提交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本院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二审谈话中,法:“实际上公司到底发生了多少损失?你觉得…”王某某:“据我所知大概也就是500,大概运了一炉、两炉…我在重庆上班的时候,也就是生产过两次…”法:“之后你在现场说了几句话之后他们就生产了两三次。” 王某某:“应该是两次。”法:“一炉是多少吨。”王某某:“大概是400吨左右。”K公司:“…正常情况下一般(生产)都是(原材料)铝卷…成品的话大概在2万多一吨。”上述由本案2021年12月24日音字转换文字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现二审争议焦点为:K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违法,应否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查,经王某某签字确认的K公司《员工手册》中2.4.3.6条明确规定,K公司员工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K公司可立即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合同。涉案加热炉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K公司约谈,在“9月23号关于重庆2号加热炉事故调查谈话记录”中王某某称“2号加热炉和预热箱安装时是本人负责对接…”,以及调查人问“你认为你的指导是不是欠缺考虑,存在失误?”
时王某某称“在此次事故中的指导意见确实是缺乏考虑…对阀门打开后果欠缺考虑”“打开阀门是会造成加热炉温度不均匀,以前没有考虑周全”等回复内容,结合本案庭审中王某某自认给出了“打开加热炉阀门”的操作建议,可知王某某确实存在对涉案加热炉错误指导生产操作的行为,王某某二审中虽欲举证主张事故发生系公司内部流程管理的原因,但其提供的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解读文件系出版书籍,并不能据此直接反映出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某所述仅系个人分析判断,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此本院难以采信。 另外,根据K公司提交的损失材料清单、电子邮件往来记录、会议记录、不合格品报告、案外人公司对应期间的索赔单等证据材料,并结合双方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为,K公司主张因打开阀门导致的加热炉事故给K公司后续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K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K公司不应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晓,企业的规章制度拟订、操作流程规定都必须要有,如果没有的话,企业辞退员工可能就会变得不合法,这个案例比较特殊,是涉及到锅炉操作规范性问题,因为锅炉操作不当,会导致压力变更出现爆炸现象。所以法院法官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也是考虑到了设备的特殊性,这个案例仅供大家参考!
11楼 浅洛
谢谢老师的分享!
10楼 大巴山
公司制度完善就能少很多这种纠纷了。
9楼 xiangting
打卡
8楼 shanggua
老师这个文章的字好小。
7楼 剑儿
这种明显失误的,还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辞退也是合法的。
6楼 020sean
员工承认失误就基本不存在违法解除了。
5楼 陶然山水
学习啦。
4楼 猎头Cindy
打卡
3楼 chenmin
这案例确实存在特殊性,参考性不大。
2楼 小爸爸
打卡学习!
1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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