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担任某公司A区站长,工作内容为网络线路维修等。后因公司对经营片区进行整合,AB合并为一个区,合并后片区的站长由原B区站长担任,副站长由张某担任。
公司向张某宣布调岗决定后,张某不予接受,且此后未再回公司工作,公司对张某予以辞退处理。张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诉求吗?
A:支持;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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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张某系某有线网络公司的职工,工作内容为网络线路维修等。2017年5月,张某开始担任该公司某片区(以下称A片区)站长。2019年8月,该公司对经营片区进行整合,决定将A片区与周边的B片区合并为一个片区。合并后片区的站长由原B片区站长担任,副站长由张某担任。该公司向张某宣布调岗决定后,张某不予接受,且此后未再回公司工作。
2019年11月,该公司向当地工会邮寄了《告知函》,告知其公司职工张某不服从管理,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拟对张某予以辞退。后该公司向张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因经营片区整合需要对张某的岗位进行调整,并未严重影响张某的利益,具有合理性,张某应当予以配合。即使张某对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有异议,也应当通过协商等正当途径解决,而不应以离岗怠工的方式予以对抗。而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安排是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张某因对单位的调岗决定不服而擅自离职,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属于劳动者拒不履行提供劳动义务的行为,影响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据此,该公司在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后,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务进行合理变更,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及人事管理行为,也是用人单位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作为善良与诚实信用的劳动者应当知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应当予以配合。如劳动者对调岗有异议,也应当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对抗。若劳动者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基本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