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某进出口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孙某于2019年11月提起诉讼,提交了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司机),据此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合计24万元。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系社保挂靠关系。
仲裁裁决驳回后,孙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孙某的诉求吗?
A:会;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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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某进出口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孙某向进出口公司及其股东马某出借款项,因讨要借款无果,孙某于2019年11月提起诉讼。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并向仲裁委提交了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的劳动合同,据此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合计24万元。仲裁裁决驳回后,孙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判决】
审理中,进出口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系社保挂靠关系,并不存在真正劳动关系,提供了证明该公司2019年后停止经营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孙某陈述的工作内容与主张的工资标准不相匹配。在进出口公司2019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形下,公司仍以每月2万元工资标准聘请孙某作为司机,有违常理。进出口公司长期不发放工资,孙某陈述其一直为公司提供劳动,但无法出示催讨过劳动报酬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实际提供劳务的证据。孙某主张与进出口公司及其股东马某存在借贷关系,孙某在其他关联案件当中陈述其找不到马某,却在本案中主张其一直在为马某驾驶车辆,相关陈述明显不一,由此法院对孙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孙某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24万元工资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未提起上诉。
【裁判摘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异常、劳动者起诉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劳动者主张大额工资与其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明显不符等情形的,应当全面审查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实际提供劳动,对双方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真实性从严审查,以排除虚假诉讼的嫌疑。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建设。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日渐成为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尤其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内部管理失序、劳动用工不规范的情形下,对于劳动者诉请追索工资且数额较大的,应当全面主动调查事实,从严审查判断证据,甄别防范虚假诉讼。本案中,劳动者虽与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但约定工资标准与其工作内容不相匹配;就同一事实,劳动者在本案中的陈述与其在关联案件中的陈述相互矛盾;虽持有劳动合同甚至是工资欠条,但无法证明实际付出过劳动并且受到劳动管理。本案中,法院切实强化证据比对,深入调查疑点事实,从严把握审查标准,最终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对诉请依法予以驳回。裁判结果与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精准打击劳动人事争议虚假诉讼,努力打造诚信有序的劳动人事审判秩序。
(一审:常熟法院)
1楼 赵匡胤05856
对于虚假诉讼的求职者,拉入求职者黑名单,列入征信,有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