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入职时和公司书面约定,如果刘某在2020年10月31日前,非因本人意愿被不当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应立即兑现奖励75万元。
2019年8月13日,汽车科技公司向刘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刘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汽车科技公司支付奖励金75万元。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求吗?
A:支持; 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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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7年7月14日入职某汽车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的《留才奖协议》中约定,汽车科技公司授予刘某75万元奖励,于2020年10月31日全部兑换;如果刘某在2020年10月31日前,非因本人意愿被不当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应立即兑现奖励75万元。2019年8月13日,汽车科技公司向刘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刘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汽车科技公司支付奖励金7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科技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充分,属违法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留才奖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汽车科技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留才奖协议》约定的人才引进奖励金的支付条件,遂判决汽车科技公司支付刘某留才奖75万。汽车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摘要】
劳动者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人才引进奖励金,用人单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按约支付奖励金的,应当支持。
【典型意义】
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而人才则是第一资源。人才也总是向发展势头好、文明程度高、创新最活跃的地方集聚。随着苏州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越来越多的科技型企业通过与外地引进人才订立引才留才协议、承诺给付奖励金等方式招贤纳士。本案中,因企业单方解除与外地引进人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履行《留才奖协议》,使外来人才对当地企业招才留才诚意乃至人才政策落实产生疑虑。本案中,两级法院注重契约精神,在明确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认定双方约定《留才奖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支持人才奖励金的兑现诉请,保障外来人才来苏、留苏创业期间的劳动权益。通过公正、暖心裁判促成人才继续留在苏州就业创业,为助力打响“人到苏州才有为”工作品牌,加快形成“天下英才聚苏州”生动局面贡献法院的智慧与力量。
(一审:相城法院;二审:苏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