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在劳动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如果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
那么,实际用工单位要对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所有的连带责任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该条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并不是要承担所有的连带责任,只有在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实际用工单位对此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因实际用工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实际用工单位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因此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4日起,李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务公司将李某派遣至盛德公司工作。
2019年8月21日,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伍级,可装义肢。
2020年8月24日,李某以劳务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务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0年9月1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
李某诉讼请求:
1.判令劳务公司给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经济补偿4500元、工伤保险待遇费用816457.1元;
2.判令盛德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李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务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第二,关于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务公司没有为李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4500元。
第三,关于李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依法认定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出院期间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817.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00元,假肢安装、维护及更换费用415800元。
因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全部由劳务公司承担。
第四,关于盛德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由劳务公司派遣至盛德公司处担任装配工,具体负责压膜工作,并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务派遣制度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的规定,且李某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夜间,盛德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从李某的劳动中获益,从利益与风险一致以及公平原则出发,应对被派遣员工李某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
故,盛德公司对于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具有过错,应当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1、劳务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33000元、经济补偿4500元、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56197.1元;2、盛德公司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756197.1元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1)苏10民终1529号
1楼 1315ww
老师您好,请问下,如果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暂时没有工作安排,可以安排待岗发最低标准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