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种情形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下班后到单位浴室洗澡,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呢?
从一般人的普通认识上可能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本案中,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案例来源
(2021)苏09行终112号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9日7时许,陈某从某纺织公司下夜班,在单位浴室洗澡时突发疾病。次日,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2月1日,陈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3月2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认为陈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认定情形,对陈某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亡。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陈某在2019年12月9日7时下夜班后,到单位浴室洗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12月10日死亡,公司的浴室是为职工工作后提供合理生活需要的场所,处于公司的有效管理范围,陈某在下班后洗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人社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的《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公司称,陈某疾病的发生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且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视同工亡的认定条件。因视同工伤,本身不是工伤,故在认定视同工伤时,应严格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可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在下班后洗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某作为上诉人单位的纺织女工,在下夜班后,到单位浴室洗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结合陈某上班的工种、场所等因素,陈某在下班后洗澡,可认定为解决合理的生活需要,其在洗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被上诉人人社局作出案涉《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楼 萧彧影子
要注意是纺织女工这一特殊的工作性质,单位建立浴室就是考虑到纺织女工下班后的清洗需要才设立的,相当于是从工作场合到生活场景转化的环节,因此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续,就如同认定上下班时间也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续一样的逻辑。
4楼 阿童木74997
这样的话,凡是住在宿舍出了事情都是算工伤了吗?有一次我们的一位同事在上班的时候,从宿舍区的楼梯上摔下来,造成骨折多处,当时认定下来,不属于工伤。
周1106
@阿童木74997:他是指单位的浴室,不是提供住宿的单位宿舍的浴室。我理解是这个纺织工作完要清洗后再离开,所以判定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你有兴趣可以看一下原审判文书,更详细一些。
3楼 gaoyanglousia
我想问,那如果同等时间在租房发生算不算工亡呢?
蜡笔小XIN
@gaoyanglousia
应该不能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合理延伸,上下班常用必经途中的意外算,到家了就不是这个范畴了,不管这个家是租的还是自有的
2楼 飞侠一枚
我也想知道这个问题是不是?
1楼 叶永强
这样的话,那如果员工是住在员工宿舍呢?然后发病死了,是不是也可以合理的延伸,毕竟也是为了解决合理的生活需要,那这样搞的话,以后哪个企业还敢提供这样的福利给员工,这不就是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在法律当中的体现吗?
鸿雁归南一片
@我是乖生hysh:年轻了,你去查查,工亡,公司要赔多少,社保基金要赔多少?
而且这都认定为工伤,是不是代表在公司土地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的意外事故都算工伤,我觉得一审判决不严谨。
海伦45761
@我是乖生hysh:有的企业没有及时缴纳社保的话,这个费用将由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