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孔某出具书面承诺书同意将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到某建筑公司账户。2020年9月24日,某建筑公司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一直未发放给孔某。
后孔某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孔某的诉求吗?
A:会;B:不会
【基本案情】
孔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区安置房项目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10月28日,孔某发生工伤事故。2020年1月7日,孔某被确认为工伤。2020年7月23日,孔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9月11日,孔某出具承诺一份,载明因项目部已为其出钱治疗,并一次性补偿其27500元,其承诺二次手术与以后受伤的部位发生任何治疗费用等都与某区安置房项目无关,均由其自行承担。另出具书面承诺书同意将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到某建筑公司账户。2020年9月24日,某建筑公司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一直未发放给孔某。孔某遂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孔某出具的承诺应认定为双方就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现孔某要求南京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不予支持。但孔某出具的承诺中并未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同意将上述款项支付到某建筑公司账户,不能视为其放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某建筑公司应依法返还孔某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典型意义】
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往往会积极促成工伤“私了”,与劳动者达成一次性赔偿的协议。但由于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常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在认定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效力时,需对签订协议时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款项的性质和范围及赔偿的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应依法认定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本案中,法院基于孔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款项的性质及金额,认定双方仅就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达成协议,而用人单位并非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故上述款项不在承诺书的处分范围,还原劳动者出具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维护了契约自由原则,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本案意在提醒劳资双方在通过协议解决工伤纠纷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不得基于优势地位排除其应负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更不得扣留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劳动者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