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1、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就过往事实或行为对劳动者作出不利处理;
2、用人单位制定涉及特定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以职工代表大会方式讨论的,职工代表中应有该特定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代表参加讨论,方能认定为法律所要求的平等协商;
3、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苛以义务的条款,作出对劳动者不利处理的,还应判断劳动者该所负义务是否以用人单位的在先义务为前提、用人单位有无履行在先义务。
案例来源
(2022)苏04民终1014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1日,唐某入职江南公司处工作,岗位为飞行员。
2019年1月28日,江南公司签发了《江南航空飞行员停飞单》,唐某于2019年2月1日起被技术停飞。
2019年3月30日,江南公司的集团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制定了《新誉宇航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但其中没有飞行员参加,该规定也未充分征求飞行员群体的意见。管理规定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飞行员进行降薪作出了相关规定。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唐某的实发工资均为80000元/月。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江南公司未按8万元支付工资,唐某要求江南公司支付期间拖欠的工资827403.05元。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江南公司能否依据其规章制度《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唐某作出降薪处理。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就过往事实或行为对劳动者作出不利处理;用人单位制定涉及特定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以职工代表大会方式讨论的,职工代表中应有该特定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代表参加讨论,方能认定为法律所要求的平等协商;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苛以义务的条款,作出对劳动者不利处理的,还应判断劳动者该所负义务是否以用人单位的在先义务为前提、用人单位有无履行在先义务。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溯及既往问题
任何一种行为规范均是通过对违反者的惩戒来促使被规范对象遵守,其背后法理基础在于该规范对将来的行为起指导和警示作用,被规范对象事先知道哪些行为或事实不被规范所允许。若旧事依新规担责,被规范对象的安全感将荡然无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单位内部的制度规范,同样只应对其生效后的员工行为起规范作用,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尤其是对劳动者具有惩戒性质的不利规定,不应追溯适用于规章制度制定前的过往事实或行为,但有利于员工且单位自愿执行的,或相关规定在规章制度制定前本就具有相应法律依据等情形可以除外。
涉案《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中前述降薪处理的规定并无劳动法领域的明确法律依据,故应参照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即不得适用该2019年4月1日才建立的规章制度对照此前的事实对唐某作出降薪处理,否则有悖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观。
二、关于规章制度的 MINZHU 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 MINZHU 程序制定,包括“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规定中“经全体职工讨论”体现了讨论参与者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单位员工的立法意旨,故即使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这一方式,参会代表也应涵盖用人单位各岗位或各类型工种,否则特定岗位或工种的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相当于未作针对性协商,有关于这部分劳动者的规定实质仅体现了用人单位的单方意志,利益显有失衡。
涉案《飞行员借调管理规定》该规章制度所经过的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会议签到表显示,参会表决人员并无飞行员代表,既然该规章制度主要涉及飞行员的切身利益,那么飞行员这类劳动者参与讨论并表达意见就属于 MINZHU 程序的必然要求。现本案中的规章制度制定时,职工代表中缺乏飞行员代表,则显然不能体现前述法律规定所要求的平等协商。
三、关于用人单位的在先义务问题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在规章制度中制定了要求劳动者达到某种技术能力的要求或条件等劳动者负担义务的条款,应当兼顾该等技术能力要求的特殊性、专业性,并结合特别法律规定,判断劳动者该所负义务是否以用人单位的在先义务为前提、用人单位有无履行在先义务。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江南公司与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6.1条也明确约定,江南公司应当对唐某进行业务技术等教育和培训。
由此可知,江南公司为其所属的飞行员唐某实施充分的业务技术训练使唐某达到安全飞行技术标准,不仅是劳动合同所明确约定的义务,也是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保证飞行安全”这一法定义务的当然组成部分。
江南公司将唐某予以技术停飞,现有证据仅是江南公司认为唐某存在两次拟借调但未能通过模拟机评估、属于借调失败,并无证据证明江南公司或拟接收借调的航空公司对唐某实施了充分的业务技术训练,而充分训练是考核评估的前提,亦是江南公司的法定义务,江南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其尚在筹建阶段、自身没有能力和资质提供训练,亦未有证据证明其以委托等方式履行对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的义务,即使涉案有关降薪处理的规定属于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也应当认定属于江南公司和借调单位的原因造成借调失败。现江南公司在具体执行前述规章制度时仅以评估结果作为依据,对有无充分训练未作考量,实质属于规避了其法定义务。
鉴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江南公司对唐某的降薪处理明显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判决,江南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扣发的工资合计827403.05元。
1楼 Mary20433
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