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真心,多数员工是不想加班的,但多数老板却非常想让员工加班,虽然国家法律对加班有明文规定,于是,这种博弈自从“劳资”双方诞生之日起就有了,而且并不会因为法律的出台而消失,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种博弈的存在形式、根源等。
首先看资方,也就是企业或老板角度。
安排员工加班,不管是真正有事情还是变向人为的有事情,经常加班,或者说加班时间过长,即使安排领导来安慰,给予好话、好吃或足够加班费,员工还是打心眼儿里不愉快的,即使当时看到钱、礼品或领导面子的份儿上不好意思说让领导不高兴的话。
毕竟加班既加重了体力的劳累程度,又让心理产生了不愉快,还耽误了去从事其他个人事情的时间,还可能影响家庭关系、朋友友谊等社交活动,甚至连锻炼身体的时间也让加班给占用了。
可企业或老板虽然知道员工有这样那样的苦处、诉求甚至要求,也知道加班会给员工带来种种影响,而且明明知道加班会增加企业的水电费、场地费、设施设备消耗、网络电话费等,但为了自己企业的发展和个人腰包,还是会采取种种办法来促使员工不得不加班,比如:
故意减少编制、不断给员工增加工作量、口头上说“你下班休息吧”/另一头却要求“工作要按时完成”、完不成工作扣工资/奖金/还在大会小会上拿出来批评甚至还要张贴通告,或者故意培养多能工/让员工之间形成加班的竞争和争抢/故意在大会上大肆表彰那些加班费时间长加班费高的员工等等。
还有,为了防止员工拿加班说事儿或仲裁,不少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并不会填具加班单,也不让员工打加班上下班的卡,甚至管理人员加班是自愿无薪的,非管理员工的加班费也只是象征性或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如果员工较真儿加班费去仲裁,由于难以拿到加班的证据,是不容易胜诉的。
即使偶尔有员工胜诉,企业也会认为,仲裁或起诉公司的员工毕竟是少数,如果能够从多数员工的不起诉中获得巨额回报,偶尔支付这么一点点败诉费用,又有什么关系呢。
而且,现在大环境不是太好,各地都要发展经济,对企业或老板都特别友好,即使出现员工有起诉或仲裁之类的事情,不少不太规范的地方,还会出面做员工方面的工作,出于多方面考虑或担心什么,不少员工委屈求全了,这对企业来说,却是获利颇丰的。
如果员工不接受、不愿意加班以及加班方面的规定、费用等,企业就可以采取其他细小、潜在的方法来让员工难受、被折腾或出错,进而只好不得不离开,或者被企业劝退、辞退等。
总的来说,在加班方面,即使有法律,企业也是占据着更加主动、灵活的一方。
其次,看劳动者。
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岗位、职位、行业,员工的职责、工作量、工作标准、完成要求等,都不是自己说了算,都是企业或领导绝对的说了算,即使员工再能干,上级都可以用“鞭打快牛”的方式让你在8小时内无法按时完成所有工作。
此时,如果你站出来与领导理论,与同事比较,虽然有道理,但领导一定会有许多说法让你“词穷”或“不能再说”了。比如: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人与人不同/十根手指长短还不同/怎么能同等安排工作量呢?
不服从、不加班,就是违反制度规定,就要处理你、扣你工资,多次这样,就要辞退你,或者让你学习培训、只拿基本工资,或者找其他茬儿来折腾你。
你不愿意加班,而有的员工在领导的各种手段下接受了加班,你就非常被动了,就会成为多数人中的少数,就会被领导盯上和“重点保护”。
除了与领导、企业理论,要求不加班、少加班或支付足够的加班费或调休等,就是仲裁起诉了。如果企业统统不答应,有的员工会因为怕麻烦就算了,有的硬主可能会拿起法律武器,但到头来,又能从企业那里拿到“几个”呢,费力费神,多数员工不会去较真儿了;相反,如果企业部分的答应,就会将这种矛盾缓解甚至消除,从而让企业从中无声无息的获取利益。
另外,如果员工与企业较了真儿,不少企业会将员工的信息打入黑名单,在行业甚至当地企业里进行交换,这样,让员工再物色东家就麻烦多了。
所以,劳动者在加班面前,除了被动接受外,还能有什么有力的办法吗?
再次,看看法律。
特别是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说,对劳动者在加班方面的保护是不少的。
每天最多安排3小时、全月不超过36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加班费按照员工应得工资标准计算,平时/周末/法定假加班是平时工资的150%/200%/300%,法定假加班只能支付加班费不能调休等。
应当说,这些规定是非常具体、操作性强的,企业应当是没有空子可以钻的。但是,在实施时,就显得比较尴尬了:
一是“不告不纠”,也就是员工不起诉不仲裁不投诉,相关部门不会追究,更不会主动到企业检查加班的情况。
二是证据。加班的相关证据,比如加班单、加班制度、上下班打卡出勤等都掌握在企业手里,而且事先可以不要求员工履行,除非遇到包青天,否则谁去细查呀。
三是处理。即使铁证如山,依法处理也是非常有难度的,比如:企业要生存、地方经济要发展、社会要和谐等大话套话一大堆,也就是变向要求劳动者让步接受。
可以说,违反劳动法获得的利益,远远违反而支出的费用或成本,企业为什么不乐意呢。
最后,看加班的显隐性
我认为,加班有两种存在形式:
一是显性的。也就是大家通常理解的形式,员工正常下班时间后,继续在单位上班,做着领导或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时候也需要走出单位去做事情。
这种方式的加班,员工要付出体力、智力,如果单位计算加班费,还可以从完成工作量、工作时长来衡量,是大家都看得见、摸得着的加班,相对来说,是“放在明处”的加班。
二是隐性的。也就是下班后,员工也要忙工作的事儿,而根本无法获得加班费,甚至领导或公司都不清楚员工在加班,而员工加了班,也无法或不能告诉领导“我加了班”。
比如:今天上班期间没有完成的事儿,领导就说“明天上班前交给我”,同时说“可以下班回家休息了”,这是不是就是要求“你下班后继续”,否则“明天上班交不了作业就麻烦了”。
还有,白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或领导的某些要求,员工下班后还在不停的思考、琢磨甚至不能入睡,吃饭也在想,有时还把家人也拉进来一起想办法。
或者,下班后,领导突然来一个电话,说有什么事儿,要你处理一下,结果“一处理,可能就是N小时”,第二天还得按时上班,对“这个处理”,领导一点表示都可能没有,完成认为应该你去做。
显性的加班,摆在那里,显得还光明正大一些,员工想起来,心里也舒坦、畅快一点;那些隐性的加班,不明不白的去做了,什么都没得到,搞不好,还要被领导指责,越想越有气。
加班就是:让你加班,想加你得加,不想加也得加;不让你加班,想加也得加,不想加还是得加。
总之,就是“加加加”,何时是个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