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0年12月26日到某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徐某主张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30日,徐某离职。后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徐某请求。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主张已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徐某在离职时将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资料带走,其公司已经报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无需支付徐某上述款项。经向相关部门核实,无证据证实徐某盗窃劳动合同。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公司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徐某主张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则主张与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合同被徐某盗走并就此提交了受案回执,但该证据无法证明劳动合同系被徐某盗走,更无法证明某公司与徐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令某公司需支付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