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任销售顾问,合同约定基本工资40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工作期间,郭某每月休息4天,法定休假日除春节外均不休息。2021年6月,郭某申请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后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某汽车销售公司则主张已支付郭某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并提交工资表加以证明,该工资表显示郭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等。郭某则认为该公司系将提成工资拆分为加班工资,实际并未支付加班工资。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郭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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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安排郭某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应按上述规定支付郭某加班工资。
某汽车销售公司虽主张支付郭某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并提交工资表加以证明,工资表显示工资构成中有加班工资项,但加班工资数额与该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郭某加班情况不符合基本逻辑,且工资表无郭某签字确认,故法院未采纳某汽车销售公司所持已支付郭某加班工资的辩解意见,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郭某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