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反了合法签订的协议,理当受罚,但怎么更好保护自己和权益,也是值得探讨的,立场、观点不同,行为自然不一,愿:竞业限制协议,既成为企业保护自己权益的武器,也不要成为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工具。
腾讯HRBP跳槽字节被罚60万一案,我有以下看法:
1、违反竞业限制:理当受罚
不要说腾讯这种大公司,就是其他一些中型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也会将员工扩大到中层管理,甚至一些看起来不那么关键和重要的岗位,也会纳入其中,毕竟只是签一份协议、履行不太大的费用支付,手续简单,却能够为企业留住人才和不成为同行竞争对方的培训学校,企业明面和暗的收益实在不小。
我认为,这位腾讯原HRBP违反了协议,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没什么好说的。不然,法制、协议的严肃性何在,公平何在。只是对HR界来说,这是第一案HR因此协议受罚的,只是有点特别、突出,值得HR界好好品味。
2、HRBP:不仅仅是HR
这位腾讯原HRBP,对HR的规划以及各模块、企业规章制度、流程等一定是熟悉的,包括薪酬、绩效、升降职等,这些东西,如果被同行仔细研究和借鉴,完全可以“站在巨人肩上”成就自己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某些成就”,为本企业带来可观的收益、走节约时间/费用等方面的捷径。
另外,既然是HRBP,那么,也一定接触并熟悉所在部门方面的业务,包括客户、价格、运营方式方法技巧、市场拓展等,如果将这些东西带给竞争对手,然后针对性的采取“争取、攻坚”策略。
不管是从HR角度,还是BP角度,该HRBP能够为字节所吸纳,字节也一定是看到其身上可观的价值,这也是腾讯和当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不能容忍的。
我还只是从HR和BP角度粗略分析,如果该HRBP在腾讯期间就潜心准备,可以远远拿到比HR和BP更多更有价值的资料、信息,这也是多数企业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真正原因之一。
3、佩服腾讯:还有报备环节
该HRBP离职后,还要向腾讯报备自己到了什么单位工作,这值得我们研究一下:
正常讲,竞业限制协议里一般是不会涉及这个“报备”环节的,不信,大家翻翻自己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内容。
从这个小细节讲,腾讯是做得非常好的,一是可以要求离职员工如实报备,二是腾讯可以直接简单的据此查证/减少了不必要的核实环节,三是对离职员工有震慑作用/提醒其严格遵守协议规定。
真心的说一下,这个细节和环节,我们都可以学习,回过头去完善自己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单位利益的维护是非常好,当然,事先征得老总的同意是必需的。
4、员工角度:如何应对
站在这位HRBP或普遍员工的角度,该如何从中吸取教训,在竞业限制协议面前该如何保护自己呢,我是这样想的:
1)尽量不签
如果公司规定了某些职位要签竞业限制协议,在HR部门这里来说,原则上是没有办法说“不签”的,所以,员工在入职时想不签,有以下几个方法来应对:
一是不说“不签”,就是要仔细看看,也就是现在暂时不签,等看过、研究过再签,也就是采取“拖延战术”,今天拖明天、这周拖下周,能拖到什么时候算什么时候,反正尽量拖,想各种理由拖,实在拖不过了再说。
二是找部门负责人出面说情。也就是事先给部门负责人讲,自己对公司、部门、工作一定非常敬业、忠心,永远也不会做出对不起公司和领导、同事的事情,还可以拿出以前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出色的事例来说明,今天说动不了,明天继续,直到领导心动变行动为止,也就是让他去说服HR部门或上级领导不签。
三是找公司高层。实在拖不住了,自己也可以直接找公司高层,主要是表达忠心、爱心,签这个协议,还要公司付出更多费用,实在过意不去,在自己身上,即使不签,既节约这些开支,还保证不会出任何状况,同样,多找几次,甚至把领导弄烦了,只好答应自己的请求。
2)提出修改
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一些内容,员工并不是只能全部被动接受,如果自己有想法,也是可以提出协商的,甚至修改也是可能的。
比如:时间段、违反费用、不能到往的单位/职位等这些关键内容,哪怕做一丁点对自己有利的让步,都是不错的。
3)曲线救国
在原单位获得的资源,如果给了新东家,这种做法迟早会被原东西知道和查证的,为了对自己更有利,我认为可以不着急入职新东家,而可以:
自己在家闲着,表面上从事一些网上咨询、回答某些人的提问而获得一些收入,或者从事网上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开网店等。
但在实际上,只是让新东家把需要自己完成的工作内容发给自己,不管是网上发,还是走快递,自己的资源,自己使用,而新东家任何人暂不使用,以防止新东家拿走完这些资源后,过河拆桥。
当然,这样的新东家,不容易找,但如果容易做的事情,是不是风险也比较大呢?如果限制的两年期限一过,是不是自己就可以理直气壮入职新东家了。
这期间,自己的社保自己买着走,与新东家之间的费用、任务往来,建议由新东家自己信得过的某个个人联络吧,不以公的名义,只要自己该得到的费用不少就行,或者通过自己的家人、同学或其他更加陌生人与新东家联系,自己只是在背后做些事实而已。
4)就入职某资产公司
如果本案HRBP真的就是入职某资产管理公司,想必腾讯是不太可能追究任何责任的,即使追究,于法也无据,不太可能胜诉的。
他完全可以表面上在这个资产公司上班,做着与原工作根本无直接关系的内容,而下班后,仍可以去从事与字节有关的事情,这需要事先与字节谈妥,既然不能全职,那就按完成工作或其他方式支付报酬,这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甚至第四人去与字节联络,自己实在不能亲自在第一线。
等在这家资产公司服务两年后,就可以离职入职字节了,这期间半状态为字节服务的过程,也保持着与字节的联系,只要字节内部保密够好,或者保持单线联系,也算风险下比较安全的做法了。
暂时就想到这些,相信还有其他一些更有意思的做法,欢迎大家分享,毕竟都是员工嘛,想些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没什么见不得人的,对吧。
5、神仙打架,百姓遭殃
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相应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保护了企业这方面的权益,但我认为,这对员工和更加有利于行业发展是不利的,是人为减少企业比较竞争的做法。
因为这个协议,就可能让员工本来想离开企业到同行企业去发展而不得不放弃或延缓离职,这对本来就短暂的职场,变得对劳动者是不利的;另外,某企业开拓、研究或掌握的技术、业务、客户等资源,除了泄密、窃取等不正当行为外,跟着劳动者而移动,我认为是合理的,也更有利于“能够更加吸引和留住劳动者”的企业发展壮大,而让那些“对劳动者不是非常有利”的企业陷于竞争不利的位置,这对企业的竞争和行业的加速发展是有利的。
不好说法规的好与不好,但是不是可以考虑到劳动者利益的较好维护啊,是否可以提出来修改一下啊,比如:年限限制变成1年、职能管理部门人员或者具体说哪些岗位不能列出签订范围,而不是由企业自己界成范围呢。
政策与落实,道与魔,总得成双成对出现,没有任何一方,对方都不可能得到较快发展,也不可能独自存在,它们的关系、此消彼长或动态平衡,都是非常值得我们玩味儿的。
16楼 鄂思安
因为是鹅厂。。。
15楼 奋起直追的小智
第一,当事人是否真的不知情,还是说打擦边球,如果是擦边球这个情况,那就无话可说。该怎么罚就怎么罚。第二,在签订的情况下,是否对于普通的职位也要去签订这个竞业协议。我觉得大题小做,本来就几千块得工资,却能够撬动这公司得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得业务,那这个员工去到哪里都是人才。
阿东1976刘世东
@奋起直追的小智:本话题中的竞业,就是不专门签订这个竞业协议,也是跑不了的!因为在劳动合同中就锁定了!
14楼 西西mumu
学习了
12楼 林潇心雨
有些行业的约定还是要好好遵守,在职场行走,职业操守还是很重要的
11楼 Sunshine暖阳
李老师分析得很全面,观点也很好,学习学习
10楼 库尔勒正泰
腾讯这个竞业限制的意识非常强,应该是有专门的部门在做这个事
8楼 NordoZhen
打卡学习
7楼 Mrswhite
打卡
6楼 小慧琴
很想知道是在字节做HRBP还是HRD哈哈
5楼 李012
秉骏哥优秀,还发布过这么多文章,打卡了
4楼 行者NEXT
员工的对策几条基本上是意淫,没有现实操作性。
3楼 大卡
秉骏哥李志勇老师——
本篇文章来自秉骏哥李志勇老师的分享。秉骏哥是三茅资历最久的老师之一,今年已是老师在三茅分享的第10个年头,发布文章近2000篇,大家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和老师多多交流哦~
2楼 一介书生
感谢分享
1楼 豆豆发芽了
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