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何某系A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车间锅炉运行技师。
因何某工作期间两次在更衣室吸烟,A公司依据单位《职工处分规定》《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决定给予何某开除处分。何某认为A公司作出的开除处分过重、依据和程序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认为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A:支持何某;B:支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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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何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撤销处分决定、无需继续履行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根据何某的陈述及A公司提交的调查笔录亦可以认定何某两次在更衣室抽烟的违纪事实。本案争议的两个问题,首先关于何某抽烟的地点是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生产区域禁烟区”。
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提交的系列规定可以看出,A公司厂区以内均为一级防火区,均属于严禁携带香烟、火种进入并严禁吸烟的区域,且何某抽烟所在的更衣室数米外有密集的化工原料的输送管道,100多米外有易燃易爆物质储藏罐,何某本人及车间领导在调查中均认可更衣室属禁烟区,故何某在更衣室抽烟的行为应属于《职工处分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
其次关于是否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何某“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检查中发现何某身上有烟味、更衣室内有烟头等违纪线索后,何某在询问调查中承认自己两次在更衣室吸烟的行为,不属于“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
且A公司属于火灾发生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何某两次在更衣室吸烟,违纪情节严重,A公司未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同时,A公司解除与何某劳动合同过程中履行了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故何某要求撤销开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仲裁裁决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判决确认A公司和何某的劳动合同解除。何某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故司法实务中,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把握较为严格。这就对用人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用人单位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留痕”,每一个程序或环节都留有书面或者录音、录像证据,如在劳动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及时予以调查并制作相关谈话记录。
2、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内容合法有效,并尽可能细化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如对禁止性行为作出细化,尽量避免“不得影响生产进度”等笼统、概括性规定,可以将影响生产进度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譬如无故怠工、停工,破坏生产设备延误生产进度等;其次,对违反规定的程度进行分级,并把不同层级的违规行为匹配到不同层级的惩罚制度上,如无故旷工一天为初级违规,给予警告等。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