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84条【劳动者单方面解除(5)】
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1、只要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就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
未必,要分情况而定。
比如,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缴纳或不配合缴纳等非用人单位的原因。
实务中这种情况非常多,很多外地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不具有稳定性,再加上缴纳社会保险自己需要承担个人部分,从实际利益角度考虑,自己不愿意缴纳。还有些劳动者是内退人员,或是当地拆迁人员,有其他单位或当地政府在缴纳社保,也不愿意由用人单位来缴纳。或者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缴纳社保的材料,导致客观上无法缴纳。
如果是因为以上这些非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不在用人单位,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当然,在具体案件当中,用人单位要进行相应的举证证明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缴纳不了社会保险,否则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因用人单位缴纳基数不足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依法”严格理解应当是按法律规定的基数和险种进行缴纳,但确实有很多用人单位因为成本的因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此时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呢?
笔者认为,劳动者不能因为缴纳基数的问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一是因为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征缴机构的行政职责,缴纳基数要由征缴机构进行审核,申报、审核、征缴操作比较复杂,当通过相应的申报后,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二是基于经济运行的现实考虑,在现阶段让所有用人单位完全按照法定的标准缴纳也不实现,会导致用工成本大幅度提高,降低企业的竞争力,甚至部分中小企业将无法生存,最终影响到就业,最终损害的还是全体劳动者的权益。该问题将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逐步解决的过程。
对此问题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六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具有地域性,请参考当地规定。
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愿意或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劳动者不愿意或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笔者认为不可以直接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三条当中均没有规定劳动者不愿意或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是可以解除的情形。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那出现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就没有办法了吗?
当然有办法。虽然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解除,但可以将该行为规定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第三十九条来进行解除。
有人认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而权利可以放弃,用人单位不能将放弃权利的行为规定成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其实不然,《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这里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劳动者的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同样也是劳动者的义务。而且,不缴纳社会保险,将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风险,不仅要补缴,如果发生工伤、医疗、生育等情形,社会保险承担的部分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将该劳动者不愿意或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具有合理性。
总之,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缴纳基数、险种等问题通常情况下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不愿意、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规定成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补缴、补足社会保险应当由哪个部门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 人 民 法 院 受案范围,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 人 民 法 院 依法强制征缴。”
可见,追缴社会保险费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社会保险的补缴、补足还涉及到具体数额、时间、基数等项目的确定,这些都需要社保征收机关进行核定,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就可以完成的。因此,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11楼 qqaaa
老师,如果企业说没钱需要延迟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那这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10楼 紫萦星尘
打卡
9楼 北大EMBA珊珊
学习了
8楼 dai可可
又学习了一个法律知识。
7楼 对你微笑纯属你很可笑
学习了,原来员工不配合交社保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6楼 哥是个谜
谢谢分享
5楼 疏桐111
老师,员工自己申请的不缴纳社保,这个能作为证据吗?
iNPC
@疏桐111:不能,到仲裁或者法院的时候根本不认。
4楼 werbubg
周五打卡
3楼 bluelovingsh
社保带有强制性,双方都应该执行的。
2楼 日番谷
也就是个人不配合缴纳社保的,可以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来解除合同,那这条款应该要写在劳动合同里了。
1楼 大卡
汪正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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