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杜某与某托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至同年5月25日疫情放假。
2020年6月30日公司以杜某工作能力不足、与同事相处欠佳等为由将其辞退,杜某自2020年7月开始未上班,同年10月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双方产生纠纷,杜某遂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月至10月的欠发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问:你认为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疫情停工可以不发员工薪资;
B:停工期间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发放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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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在本案中,2020年2月份为因疫情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某托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杜某工资违法,应予补足。
2020年3月至6月属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段,某托育公司应向杜某发放生活费。2020年7月至10月,杜某没有在某托育公司上班,不应再享有工资。
某托育公司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无异议,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停工停产,员工无法复工。一些企业在经济受损的情况下,没有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无故辞退工人,导致发生纠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规定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