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0年3月12日,魏某入职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5月24日,魏某生了一名女孩。因劳动合同到期时,魏某处于哺乳期,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延长至哺乳期结束。
2014年8月26日,魏某所在的罗湖某大型商场店撤店。公司向魏某发出调店通知,将魏某调往盐田大梅沙店。魏某住处位于南山某小区,距离大梅沙店40余公里,乘坐公交车单程需耗时超过2小时。同日,魏某提交调店申请,以其孩子太小、调店后上班地点太远、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为由,申请调到公司在南山的某店铺上班。产假结束后,魏某未到大梅沙店上班。
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9日公司向魏某发出催促通知,要求魏某到大梅沙店报到。2014年10月10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魏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魏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其与魏某的劳动合同。
你认为公司调岗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A:合法; B: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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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企业如果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可以行使自主权对现有的人员及岗位进行调整,但其调整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做出的调整明显不利于劳动者,则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虽存在魏某原所在商场撤店的客观情形,但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调整魏某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超出合理范畴。魏某休产假前一直在罗湖区某大型商场店上班,后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将魏某调整至大梅沙店,该店铺虽仍属于深圳市区,但距离魏某住址南山某小区较远。经查询地图软件,两地最短路程达40余公里,一般情况下,驾车时间为50余分钟,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单程可超过2小时。工作地点远离住址,此种情况必然导致魏某无法正常哺乳,亦对魏某正常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不便,魏某作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害,故魏某不同意调岗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罗湖某大型商场店关店后,魏某与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应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进行协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却以魏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
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魏某调岗不合理;公司解除魏某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