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通常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原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通过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来实施这种限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竞业限制协议通常在劳动者入职、调岗等时间签署,由于在竞业限制协议签署后双方情况可能不断变化,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我们结合有关规定来对竞业限制协议解除进行简要分析。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依法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签署之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鉴于竞业限制制度本身特有的性质,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且无任何条件限制。但根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时点不同,可导致解除后承担责任不同:
1、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免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即竞业限制期限开始之后,用人单位单方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则用人单位可能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则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劳动者是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呢?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所依据的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而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则不在此列,比如劳动者注销收款银行账户、拒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
三、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个当然可以。在协商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额外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协商解除,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约定好有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协议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不过,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可以约定解除条件,但是解除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得损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四、解除程序
对于以上提及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情形(协商解除的除外),均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都必须通知到对方,才发生效力。
特别是,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当然解除。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也必须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五、解除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产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同样的,如果对于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效力产生争议的,也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仲裁裁决结果,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后续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