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薛某在某电力公司任库房保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3年后,电力公司要求与薛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由于公司库房保管岗位比较重要,涉及公司所有设备的保管与维护,薛某年事已高,一旦发生盗抢事件,薛某无法第一时间全面处理,公司欲起用新人,于是决定与薛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电力公司与薛某签署的解除协议中约定,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整,并要求薛某在办理交接手续后领取补偿金。但由于薛某工作散漫,很多事项无法交接清楚,交接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完毕,后薛某竟拒绝再行办理交接手续,因此电力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薛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薛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仲裁庭裁定电力公司依照解除协议的约定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法定义务,而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为其支付设定条件的权利,因此该协议中关于“薛某未办理交接手续就不能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显然侵害了薛某的利益,故审理机关判令电力公司向薛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考勤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证据收集:用人单位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书面材料。
律师策略:本案的焦点在于电力公司与薛某的约定是否能产生法律效力,答案是不能,双方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条件,侵害了薛某的利益,属于无效条款。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主体要适格。简单地说,就是协议的甲、乙双方与劳动合同的甲、乙双方必须一致。劳动者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首先要看劳动合同是与哪家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免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协议无效。
-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内容要合法,否则会导致该约定无效。
3.协议中需要约定兜底条款,即“双方已就劳动关系建立至解除期间所有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公积金、解除的补偿金等)处理完毕,员工知晓依据法律规定可能获得更多补偿,但明确表示放弃此权利,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必须标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该时间点可以与工资发放日期不同。
5.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