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8月6日,李四与大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20日至2009年10月19日的《劳动合同书》,担任电气工程师一职,最后一份合同为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唐公司《假期申请单》显示李四在2018年8月29日申请了期限自201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的婚假。双方一致确认李四实际已休上述假期。
2020年7月17日,大唐公司向李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相关内容显示:“很遗憾的通知你,因你于2018年8月29日申请201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已休婚假10天并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经核查,你已于2018年6月8日已离婚并领取离婚证,提供虚假资料不诚实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现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你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经公司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李四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大唐公司向李四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见,大唐公司解除李四的理由为其在2018年8月29日申请婚假时隐瞒了已与配偶离婚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的结婚证复印件,属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婚假,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及《员工手册》的行为。李四确认其在2018年8月29日申请婚假10天并实际已休,确认其与配偶于当年5月12日结婚,之后即在次月6月8日又离婚,亦确认其向公司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上并无离婚证明印章。
由此可见,李四在2018年8月29日递交《假期申请单》时其与配偶已处于离异状态,其《结婚证》已因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而失效,李四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向大唐公司提供已失效的《结婚证》复印件而取得婚假待遇,提供虚假资料”可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欺诈及不诚实行为。其利用已失效《结婚证》享受婚假待遇,故意隐瞒离婚事实,使得大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其婚假申请。2020年5月大唐公司在李四再次申请婚假时发现该情况后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四于2018年8月29日向大唐公司请休婚假时确已离婚,李四作为婚假请休依据提交的结婚证在当时已然失效。李四虽称其在请休婚假时已告知大唐公司其当时已离婚、大唐公司知晓其离婚之事实,但该主张未得大唐公司认可,亦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实难采信。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李四对大唐公司有关其公司未建立工会之主张未持异议,大唐公司另还提供了起诉前将解除李四劳动合同事宜通知上海市总工会之证据,在此情况下,李四以大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程序违法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故对李四要求大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476.3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