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张无寄在工作群中@盛某某:“领导,我明天上午有点事要办,上午请假半天,望批准!”。领导不同意。12月26日,张无寄没来公司上班也没发任何信息。12月27日,张无寄上班后找其盛某某补假,遭拒绝后,恼羞成怒,大骂盛某某。28日,公司以张无寄2019年12月26日无故旷工一天,以及张无寄2019年12月27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多次对同事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书面通知张无寄解除劳动合同。
张无寄于2020年1月20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无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诸原审法院。
公司:张无寄辱骂部门经理,公司解雇合法。
为证明其主张,张无寄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微信群中请假记录,证明张无寄履行过请假手续。该组证据中盛某某的回复比较蛮横,关于微信记录,公司在仲裁裁决书中已自认过张无寄请假半天。
2、张无寄老丈人入院卡复印件、病危通知书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预交款及材料的复印件,证明张无寄老丈人病危需住院,且2016年12月26日有张无寄送病人住院的记录。在病人入院卡中,有扶送病人的记录。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
首先,根据双方的陈述,张无寄虽已向单位领导请假,但单位领导并未予准假,此种情况下张无寄不来上班,确实属于旷工行为。其次,在张无寄已经发生旷工的情况下,与领导争吵,且根据证人证言,张无寄对领导还有辱骂等恶劣行为。故张无寄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无寄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公司要求不支付张无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支付张无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
张无寄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张无寄于本案中提供的入院卡复印件、病危通知书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预交款及材料的复印件等,可确认张无寄因岳父需转院向公司请假一天,公司未予批准。27日,张无寄上班后找其主管补假,遭拒绝后,恼羞成怒,出言不逊,行为欠妥,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理当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然处罚形式多种多样,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系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审慎为之。
鉴于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对于员工准假过于严苛在先,致本案纷争,而张无寄之行为不当在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中存有过错,未能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理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金。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无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9,108元。
1楼 锋雨
二审界定违法解除所依据的法规呢?“严苛”不是法律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