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5月20日,某科技公司人事经理杜某口头通知王某,因公司结构调整要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王某于2019年6月20日前办理交接工作。后双方多次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6月20日,王某完成工作交接,某科技公司未给王某安排新的工作。6月21日,王某通过微信向其某科技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6月22日、6月23日为周末。6月24日、6月25日,王xx未到岗。
2019年6月26日,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通告,载明:财务部主管会计王某自2019年6月21日至今已连续三天无故旷工缺勤,公司多次通知她来上班,均未到岗。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1年内累计旷工3天(含3天)对应的处罚标准为记过处分;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对应的处罚标准为降职降薪处分或辞退”规定,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现对财务部王xx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王某于是提起诉讼。另,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109.49元。
分析:王某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微信向其领导履行了请假手续,6月24日、6月25日,王某未到岗,6月26日以王某连续三天无故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王某不符合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情形。
且根据某科技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连续旷工3天以上对应的处罚标准为降职降薪处分或辞退,即使王某连续旷工3天以上,结合某科技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向王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按照某科技公司要求已完成工作交接,某科技公司人事经理告知王某不到岗不属于旷工及王某向其部门领导请假的事实,也不能认定王某的旷工行为应适用最严重的辞退处罚。综上,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某科技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109.49元,故某科技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875.92元(9109.49元×4个月×2倍)。
1楼 阳2020
请问补偿为什么要乘以2,是代通金吗
敲锣打鼓的橙子18091718
@阳阳2020:违法解除,需要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