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某公司是国内大型企业,员工刘某早在2004年就入职该公司,并曾于2019年8月受到公司表彰,公司称其为“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
转眼,时间来到了2020年6月5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离职申请。
真的是此一时彼一时啊。
但看官且慢下观点,这并不是一个好合好散的案例。因为刘某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亦不配合与新店长的交接,而是继续打卡上班,直至2020年6月30日才离开公司,而且!还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刘某虽然确认《辞职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但同时声称并非其真实意思。而是因为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了“军令状”,军令状上写:如果当年度门店业绩未达标,自愿辞职。
所以,刘某认为公司非法辞退,应该支付其赔偿金。
小伙伴们,现在请你们暂停想一想。如业绩目标没达成,且签订了“军令状“,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吗?
【法院判决】
仲裁结果:本案劳动仲裁时,仲裁委以刘某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后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黄埔法院提出诉讼。刘某认为,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本人15.5个月工资的两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余元。
黄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并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支付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5739.83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2020年4月20日的《辞职申请书》是否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该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理由如下:
1、刘某作为工作了近16年的老员工,时年近46岁,在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峻时期提出辞职有违常理;
其次,其在接到公司相关通知后,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继续打卡上班的行为与《辞职申请书》表露的离职意愿相悖;
2、刘某在2019年还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其辞职理由“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存疑;
3、公司另一店长黄某证实,刘某的辞职申请实际上是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与会店长签下的“军令状”。
综上,法院认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但与此同时,刘某关于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说法同样站不住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明确表示是因刘某申请离职而起,该份《辞职申请书》当时虽非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确系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不足为奇。
因此,法院认为,在刘某与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公司仅须按刘某15.5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需按照前述金额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