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三茅专栏作家——汪正楼
【要 点】
因劳动者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 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劳动者称:2013年6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2015年12月前安排的工作地点基本在住家附近,自12月1日至15日安排的工作地点离家较远,17日之后没有安排工作,公司将其从公司的微信群移出,进公司的门禁密码也改了。2016年1月25日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通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由解除劳动关系。程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要求支付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24日的工资。
公司辩称:程某最后一次外出安装工作为2015年12月16日,考勤记录自12月17日起出现异常,处于持续旷工状态。程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持续旷工。自年12月17日起就未再提供劳动,不再履行工作职责,不应当支付程某未工作期间的工资。
法院查明: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售后安装。程某的工作由公司通过微信群每日进行安排,2015年12月16日后公司未安排程某工作,23日公司将程某从接收工作任务的微信群中移出,程某无法接受任务安排。2016年1月25日程某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由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公司支付程某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24日期间的工资。
【分 析】
一、公司败诉的原因
本案中,公司认为支付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自2015年12月17日之后,劳动者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一直处于旷工状态,所以不应该支付期间的工资。
不提供劳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条件,是因为劳动者自己的原因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过错不在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自2015年12月16日后就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任务,还将劳动者从安排任务的微信群中删除,导致劳动者无法为公司提供劳动,过错在用人单位。所以,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
二、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我们这里讨论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前提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短期或长期的暂时停止履行,或者说叫劳动合同的中止。
实务中,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者因为涉嫌违法犯罪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期间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期间的工资。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劳动者有罪,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无罪,双方的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者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3、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等方面。出现这些情形,双方都无过错,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工资。
4、经用人单位同意的事假期间
事假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的请假,并不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事假期间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然不需要支付工资。
5、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无故旷工)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来换取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换取劳动者的劳动,双方各取所需要。原则上来说,没有提供劳动当然不可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6、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条件,而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相应的工资。
7、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期间
用人单位做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后,劳动者认为是违法解除或终止的,会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判定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或终止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由于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发生劳动争议,在此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如果判定为合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争议期间的工资。
三、工资支付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减少或不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做好证据的保留。
综上,以上列举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用单位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留,防范好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