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精华:5分钟带你了解试用期内解除的法律依据、解除操作要点、“ 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合同期限要不要多加1天、要不要订立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01.试用期内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总体来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以下8种情况: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上述8种情形,除了最后两项外,用人单位以前6种情形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都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就要区别对待两种情形:一是经济性裁员,二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这两种情形即便发生,也不能适用于试用期员工的解除。
02.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操作要点
1)完善、程序合法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含试用期员工月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健全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3)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签一份《员工试用期考核标准确认书》,明确考核标准,及未通过考核将不予录用;
4)做好月度跟进,与部门负责人、新人定时沟通,了解双方思想动态,并做好沟通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月度考核,部门负责人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HR做好资料保留,考核成绩、绩效面谈等做好签字确认;
6)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03.“ 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
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中应将解除依据正确描述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避免错误描述为“不能胜任工作”。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虽都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其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二者混淆,错误适用,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具体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解除依据的,仅适用于试用期间;以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解除条件的适用于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2)解除程序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无需提前通知;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程序上,企业在员工第一次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后,应采取调岗或培训方式解决,而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调岗或培训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法律后果不同: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企业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4.合同期限不要加多一天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刻意的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加多一天或一个月,如将合同期限设为一年零一天,三年零一天,目的是将试用期订为2个月或6个月,其实多此一举。劳动合同法中的“以上”是包括本数的,一年整期限的劳动合同完全可以订2个月试用期。但因为加多了一天,劳动合同终止时将可能多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05.切忌订立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订正式劳动合同。
其实,这样做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将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等你签到所谓的“正式合同”时,已经订立两次合同了,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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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GRSun
打卡中~
20楼 初夏微暖
凡是要按照法律规章走,要讲证据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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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bluelovingsh
打卡
17楼 lilyduan
虽说在试用期内如果因为劳动者能力不行,企业可以无成本辞退,但还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企业需要充分证明劳动者的能力不符合录用要求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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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白子画51951
需要做一个完成的薪酬体系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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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愿得朝朝暮暮
不符合录用条件,那怎么通过面试入职的呢?不是抬杠,小白求解答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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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军
@愿得朝朝暮暮:试用期是国家法律认可的,毕竟面试只是短短的30分钟到1个小时,不能真正看清这个人到底如何,还得在工作实践中验证。
14楼 12101210
老师要是加一点案例就更好了
13楼 kawaii
没有分析实际案例中用人部门的领导错在哪里
12楼 楼佳飞
额...
11楼 小城故事
学习了
10楼 rendiangne
法条介绍的很详细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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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找HR师傅
开头的文章精华总结的很不错
8楼 Reyn
这是为了打卡写的么?都没结合案例
7楼 沧海一粟1224
老师今天竟然没有做评判?单纯就讲了试用期管理事项,老师你被绑架了就喊一声!!
6楼 基石教育樊斌
打卡
5楼 Humane
条理规章要看清晰,避免员工去钻漏洞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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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包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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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大卡
郑军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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