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案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571号
「案情简介」
康某系飞龙铜管公司员工,岗位先后为行车工和门岗,劳动合同期间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2017年4月22日,康某以强制性脊柱炎为由向飞龙铜管公司请假,公司予以批准,请假期间为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5月1日。
2017年10月13日,飞龙铜管公司向康某下发通知,认为“其自2017年5月2日起,未到公司报到,也未办理请假手续,请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司综合办办理相关手续。如按期不到公司报到,从2017年5月2日计算旷工时间,我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2017年10月17日,康某应飞龙铜管公司要求回公司报到,但以门岗上班时间太长,其身体状况不能胜任为由要求重新安排岗位未获准许,未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班。
2017年11月1日,飞龙铜管公司向集团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对康某旷工的拟处理意见》,认为“自2017年5月2日旷工,期间多次电话通知其到公司办理手续。2017年10月13日,公司向康某邮寄送达了报到通知,康某收到通知后仍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飞龙集团考勤及休请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与康某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1月3日,集团工委会作出《“关于对康某旷工的拟处理意见”复函》,同意因旷工与员工康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6日,飞龙铜管公司向康某邮寄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认为其自2017年5月2日至今未到公司报到,已经通知本人期间按照旷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017年12月5日,康某向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5月10日,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257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康某在身体欠佳不能正常工作,但不履行请假手续单方提供的情况已经构成旷工事实,但飞龙铜管公司下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撤销飞龙铜管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飞龙铜管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康某在2017年5月2日后未再向飞龙铜管公司提交相应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需要休息的医嘱,也无证据证明其履行请假手续。康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前提下,未按照单位通知及时到单位报到并履行上班职责,结合飞龙铜管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关于公司向康某送达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飞龙铜管公司的主张,其是以康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向康某下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属于程序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飞龙铜管公司在庭审中解释其本意是解除劳动合同,且该通知书的内容也是解除,不会造成康某误解。对于康某而言,其作为普通劳动者而非专业法律人士,无法从性质上辨别“终止”和“解除”的本质区别,且该两种形式分别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不同性质的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因此,对于飞龙铜管公司的上述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飞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康某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飞龙铜管公司以康某旷工为由向其邮寄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且通知书内容也表述为终止劳动关系,但旷工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康某要求撤销该通知书,继续上班,一审予以支持,判决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无不当。飞龙铜管公司上诉认为其向康某送达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依据不足。综上所述,飞龙铜管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因为把劳动合同“解除”写成“终止”,公司从仲裁一直败诉至二审,这个案件结果估计会让很多人吃惊。普通劳动者难以辨别“解除”和“终止”, 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的HR也不太注意这个区别。
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解除和终止都有结束劳动关系的含义,但在劳动法律领域,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却并不是一回事,可别混淆了。
一、两者混淆的原因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双方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结束的法律效力,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而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其后果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消灭。而正是由于这一共同点,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而不能正确区分,在相关文书表达上经常混淆使用。
二、两者具体的表现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两者的主要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主要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两者产生原因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
2、两者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中,除了协商解除外,其他类型的解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工会;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只需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
此外,两者在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算点上也略有不同之处。
希望通过以上分析,对大家分清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有所帮助。
7楼 qq兰兰
解除和终止结果一样,含义不同,应该学会区分
6楼 koke
终止和解除虽然都是劳动关系取消,但解除是主观,终止是客观条件满足。
5楼 力达
这个HR有点专业。
4楼 单纯QQ
简单说,就是N还是N+1的区别~
3楼 七天大圣d顺风耳
知道大概就好了,也没必要都记下来
2楼 03262121
不错,可以作为我们的操作范本~
1楼 LIU刘
企业从假期处理到,轮岗,到通知都做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