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司法观点】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案情】
丹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在北京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公司)工作,担任X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丹某于2013年9月30日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就业证显示其工作单位为北京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身份为分公司负责人,就业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26日。
丹某与X公司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书,期限分别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X公司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安排丹某到上海办事处,从事总经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的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及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丹某的工资标准为税后底薪每月20000元加提成工资。
X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丹某发送《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书》,告知丹某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书期满之日起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丹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
丹某与X公司就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京01民终53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丹某持有的外国人就业证显示的首次签发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丹某与X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丹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58536元。该委于2019年1月2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4061号裁决书,裁决X公司支付丹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536元。
X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法院。经查,上海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
【裁判要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丹某与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X公司安排丹某到X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总经理,与《外国人就业证》显示的工作单位相一致,应视为丹某已经依法取得就业证件,丹某持有的《外国人就业证》显示的首次签发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双方于2016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故丹某与X公司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丹某与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书期满后X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X公司应支付丹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丹某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其月工资高于上海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故X公司应支付丹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451元。
一审法院判决X公司支付丹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451元。
X公司上诉主张:丹某为外国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丹某的《外国人就业证》办的X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贯彻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外籍员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外国人就业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4年)的相关规定,外国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倾向认为,参照合同法关于一方严重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未约定违约解除的法律后果,外国劳动者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公司与丹某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丹某的工作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双方明确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X公司上诉意见中所提及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贯彻的若干意见》均未排除适用《劳动合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据此,X公司与丹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在X公司与丹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X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丹某有权要求X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X公司支付丹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451元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7441号。(曾凡新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