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唐某系广东某实业发展公司跟单员。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二审期间,唐某提交如下证据:
1.《某公司唐某调岗工资加薪调整通知书》(以下简称“《加薪通知书》”),其上载明:“某公司原客服部蒙某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已决定取消客服部,将原客服部和跟单部合并成为营销部,某公司调整唐某为营销部岗位已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努力工作优秀为某公司发展辛勤付出,唐某的基本工资从2017年4月25日客服部工作转入开始加薪5000元/月发放(即基本工资10200元/月),提成工资以之前通知书约定不变。广东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5月18日”;
2.《加薪通知书》的拍摄照片,其上载明:“拍摄时间:2017年5月20日16:02”;
3.《工作交接通知函》原件。拟证明某公司对其增加工作内容后也加了工资,每月加薪5000元。
公司对《加薪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对拍摄照片的形成时间无法确认,辩称照片上的日期可轻易通过设置和修改手机具体日期进行更改。特别强调,退一步讲,即使真实存在此份《加薪通知书》,因之后双方并未依此执行,故不代表双方已经就此问题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同意执行。对《工作交接通知函》不予认可,一审期间未见过原件。
【裁判要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在仲裁及一审期间,唐某从未主张过公司曾向其出具过该《加薪通知书》,相反,唐某一直表述为其有向公司要求增加工资,但是公司一直未回复解决。
其次,《加薪通知书》上载明从2017年4月25日开始给唐某加薪5000元/月,但是直到2018年12月26日唐某提起劳动仲裁,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唐某从未对其应增加的工资提出过异议,显然不符合常理。
再次,唐某二审期间提交的《加薪通知书》手机拍摄照片属于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易编辑的属性,且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司法鉴定,故法院难以确认其是否存在修改。退一步说,即使诚如唐某所主张的,其之前一直没有找到《加薪通知书》的原件。但其完全可以提交《加薪通知书》的手机拍摄照片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其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只字未提,与常理不符。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本案中,虽然唐某二审期间提交了《加薪通知书》的原件,但双方至今一直未实际履行,说明双方并没有调整原劳动关系中的薪酬,故不能视为双方对原劳动关系中薪酬的变更。
综上,唐某要求公司补发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无法无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8670、18671号。(曾凡新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