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司法观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按其所受伤害时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基本案情】
杨某系女工人,1967年8月20日出生,于2017年8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杨某系自2018年2月1日或2018年3月12日起(双方主张不一致)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处提供劳动。
2018年8月27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10月8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及停工留薪期均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9月20日。
11月22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132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612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杨某系在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到X公司处工作,依据法律规定,该情形属于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关于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及数额: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工单位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杨某有关费用,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停工留薪期间工资:X公司应支付杨某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9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0943.71元[计算方式:2657.35元÷31天×14天+2657.35元×3个月+2657.35元÷30天×20天]。
二、住院期间护理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6日期间,杨某共计住院29天,需一人陪护,X公司未安排人陪护或支付护理费。2017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广东省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天分别为183.85元、181.99元。综上,X公司应支付杨某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6日住院期间护理费5300.03元[计算方式:183.85元×12天+181.99元×17天]。
(三)杨某诉请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公司是否应向杨某支付的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9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是否应向杨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审法院酌定双方自2018年3月12日建立劳务关系,经折算后,杨某受伤前的月均工资为2657.35元并无不当,据此核算X公司应支付杨某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9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943.71元无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X公司是否应向杨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按其所受伤害时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杨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所受伤害亦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故一审法院对其诉请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住院期间护理费予以支持,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4146号。(曾凡新辑录)